时间:2017-05-20 20:15:44

周语林一直怀疑冯杰敏与冯辉元所发生的债务是虚构的。

周语林了解到,该债务先后形成于1995年1月20日、1996年9月7日和1997年9月23日,分三次形成,分别立有借据。而据他走访得知,冯辉元家里贫苦,根本不可能提供巨款借出。

与此同时,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,中山市华事发贸易公司已在1997年4月27日就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,并在4月28 曰的《中山日报》上登报声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公章遗失。盐城中院认为,此案涉嫌经济犯罪,随即将此案移交东台市公安局,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。

经过调查,公安机关认为冯杰敏有合同诈骗的嫌疑,立案并移交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进行侦查。该区公安分局侦查后,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,开始对黄抱明和冯杰敏进行抓捕。

巨额鳗鱼款被骗的消息很快传开了,引起了所涉的200多农户的恐慌。那段时间,周语林走到哪儿,都有追债的农户跟着。周语林对记者说:“我对不起父老乡亲,有妤多次,我都想从广东的高楼上跳下,以死谢罪!”经过一番痛苦的煎熬,200多农户最终理解了周语林,并支持周语林为他们被骗且被中山市中院“神速执行”巨额货款讨一个说法。

对于该案,周语林认为,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明显过错:首先,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“神速办案”存在着诸多程序问题。法院10月8日立案,10月10日即组织调解,第二天就启动执行。对此,该法院的解释是适用了简易程序。但周语林和其代理律师却不认同: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,这种快审快结的审判方式属于简易程序的一种。在我国,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适用这样的简易程序审案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都是大案要案,不能采用由当事人选择开庭日期的简易程序来开庭。”

对于周语林所提出的冯杰敏不能用国有资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质疑,中山市中院答复:华事发公司是冯杰敏挂靠的企业,债权债务均由其本人承担,公司资产也属其个人听有:因此,以公司的名义或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,其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。

对此,周语林认为,他与冯杰敏所签的合同是公司之间签订的,而且华事发贸易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,是公对公之间的关系。而冯辉元与冯杰敏之间是私人债务,法院怎能用国有资产为私人还债呢?即便法院发现中山市华事发贸易有限公司注销后,私人利用中止的国有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。以公司的名义和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,其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,本来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,法院怎能草率地认定,是冯杰敏个人与东台蹲门水产养殖公司发生购销关系呢?

“我们与华事发公司签订合同时,特别说明:货款结清前,我方仍有鳗鱼的所有权,但法院却漠视了这一条款。”对此,中山市中院的答复是:华事发贸易有限公司已实际取得对该批鳗鱼的处分权,有权自行处置。但周语林的代理律师认为:“《民法通则》第72条规定,合同标的所有权从交付时发生转移,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发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该案中,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明显的条款约定,表明货款不清,东台蹲门水产养殖公司仍有其所有权,法院不能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鳗鱼视作冯杰敏的资产而执行。”

周语林所述的这些理由,得到了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检察院、番禹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的支持和认同。可他无数次辗转于广东高院、中山中院,却一直得不到令他满意的答复。他也曾多次赴北京向有关部门申诉,甚至请拍案而起为其主持公道的全国人大代表质询,中山市中院一直认为办案没有过错,周语林的多方奔走苦无结果。